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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国特产城行政判决执行论证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发布时间:2018/1/15 12:31:56

  近日,一场关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以及地方政府履行执法责任和义务的论证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著名企业家、深圳中国特产城董事长王瑜吉嘎作为主嘉宾出席了会议,法学泰斗、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与全国政协常委的夏家骏教授,法学泰斗、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泗汉教授,著名学者、中国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熊文钊教授,著名学者与媒体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客座教授黄海星,著名律师、盈科全球律师联盟主席、盈科北方区管委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兼职教授胡忠义,著名律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客座研究员、“中国大陆风云律师”张星水,著名律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著名媒体人、新华社原终审发稿人周立宪主任,著名新闻评论员、网易地方频道主编、《中国影响力》杂志新媒体部总编贺斌,著名媒体人、民意网总编辑朱以山等莅临论证会并发言。

  据悉,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甘肃省劳模、深圳市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党员等诸多荣誉称号于一身的藏族女企业家王瑜吉嘎,曾经承办过中国首届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名优特新产品交易会,她斥巨资在深圳打造的民族文化交流与物流平台“中国特产城”因在引进股东资金过程不幸遭受骗局,如今导致公司频临破产,其背后,暴露出广东省、深圳市两级工商局严重不作为、法制观念极其淡薄的现状。

  王瑜吉嘎创办的“深圳甘肃农副土特产工贸公司”,由于建设“中国特产城”项目需要资金,于2011年3月申请企业改制引进股东,遭受骗局,对方以伪造的“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兰州国信公证处”等单位公文,对公司进行非法“改制”,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确认了以上事实,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甘肃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为此曾多次发函敦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撤销该改制登记行为,但该局拒不办理,仅以对公司罚款30万元要求整改而草草了事。因不服该处理决定,王瑜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判决撤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4月1日对深圳甘肃农副土特产工贸公司作出的(2011)第3438504号(变更(备案)通知书)的具体行政作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判决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年,未做实体审查,裁决撤销福田区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王瑜的起诉。

  王瑜在艰难奔走维权未果、相关的申请失去了救济途径后,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级主管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起诉至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法院以(2016)京0102行初13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王瑜申请的撤销(2011)第3438504号(变更(备案)通知书)的改制变更登记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同意西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而广东省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京02行终9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截止发稿时,据王瑜介绍,过去4个月来,广东省工商局、深圳市工商局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藐视司法尊严,以各种理由推诿、回避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

  著名法学家熊文钊教授指出:这个判决书写得很清楚,专家的意见和法官的意见一致,但是现在这个案件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不执行,这个我们感到很意外。一个企业登记的行为,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行政许可行为,企业是个什么状态,让你工商机关登记它的股权结构,经过法院判决以后,原来企业的登记行为已经被法院的判决给否了,就要求他重新再做这个行为,没有想到广东方面居然不执行。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生这个事情不可以理解,政府部门公然不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本来是一个很正常运转的企业,现在却为此造成资金链中断,本来政府应该为企业服务,结果政府在登记过程中却利用了登记的权力,这背后必有利益勾连,才导致偏离正常的程序,本来该撤就撤,回到原来的秩序状态,这是你监管机构的职责,但是他在这个问题上恰恰不去撤销,不是为企业服务,而是让这个企业长期处于股权对立当中。

  判决书已经把事情说的很清楚了,确实希望我们更多的媒体就这个事情去做一些报道:广东方面为什么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这可能要去挖一下背后的原因,是不是有一些利益勾连或者其他的问题?哪能对生效的法律判决这么不当一回事。一个省级的工商机关,他跟这个应该没什么直接关系,为什么这么强硬的去拒绝判决的执行?我们只能理解他背后可能有利益输送!

  著名律师、盈科全球律师联盟主席胡忠义分析道:这个案件是2017年1月20日由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的内容是责令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王瑜的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责令的时间是60日,60日内必须作出,这就是这个案件的判决。

  由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北京西城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终审判决,我注意到终审判决的时间是2017年8月11日,根据刚才王总的介绍,很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已经接到这个判决,他在60日之内就应当重新作出一个行政行为,但是他没有做。

  司法权高于行政权,但是司法权又不能代替行政权。也就是说这个案件虽然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只能要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代替工商局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于这种不执行的行为怎么办?也不是没有办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非常明确,第96条是这么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第二项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这次行政诉讼法是2014年11月1日颁布,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是规定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按日处以罚款,实践证明这个效果非常好。但是我们发现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目前还没有采取这种措施,直接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局长进行处罚。第三项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第四项的规定也是非常厉害的,向监察机关或者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且必须把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这种行为,如果不执行,有三个机关,人民法院都可以发出司法建议,一个就是广东省的监察局,现在将要改成监察委员会,还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这是它的上级机关,再一个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也非常非常的清晰,就是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是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又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包括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这个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几乎用不着专家进行讨论。因为没有比它更清楚的案件,更主要的就是我们用什么样的办法来敦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影响是极坏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一个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的判决,尊重法律,这是其基本职责,尤其在十八大、十九大之后。

  法学泰斗、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泗汉教授指出:这个案子已经非常清楚了,现在不是讨论这个行政诉讼的本身,一审两审已经作出结论了,判决已经生效了,现在就是执行问题。这个判决是非常到位的,判决是很准确的,适用法律是很准确的。

  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意志。我国的法制是统一的,不能有地区差异。法院判决必须具有权威性,判了就要执行。法院判决了,一个地方的部门却公然跟法院对抗,法律的权威性在哪里?我看广东方面他根本不在乎。关键在法院,法院你拿出真的本事来,真的手段来,他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胆子跟法院对抗,他实际就是在跟法院对抗。

  法学泰斗、原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夏家骏教授建议:可以找中央领导,找政法委的领导,有的事党委必须出头。广东省的省委要不办的话,中纪委可以找,中央政法委也可以找。给他们指出来你这样做是违法的,按照刑法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可以处三年以下徒刑。过去说行政法是保护干部的,不是,也是监督干部的,也是惩处干部的,也可以监督,不监督不行了。

  著名学者、律师张星水主任指出:工商部门是非常强势的一个行政部门,管着所有的企业,他往往对法治表现出藐视、蔑视和轻视还有专横,你看通过这个个案,体现的非常清楚。法律判决就是一张白条,就是一张司法白条,我就是不执行你怎么办?最后出现一个情况,可能导致你赢了官司,输了企业,打了七年官司赢了,但是又不给执行,造成久拖不决的困境。我建议您要启动监督司法的渠道,谁来监督司法?这里面涉及到司法执行的问题,涉及到国家法治的严肃性问题。咱们经常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条就是执法必严,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要纠正的,除了法院纠正,还得要有监督司法的渠道予以纠正。

  著名律师周旭亮主任建议:我认为第一,要以行政权制衡行政权,第二,以监察委的监督权制衡行政权,第三,进行媒体监督,第四,刑事手段监督,直接提刑事控告。控告谁?工商局的责任领导,这就包括主管领导和一把手,根据刑法的第313条,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结合诉讼法第96条其中第三项的规定,对他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这两个法条作为依据,直接写刑事控告,就针对个人。也就是说通过制衡领导来制衡行政机关,这是我要补充说的刑事手段。这个刑事控告除了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之外,还可以抄送给上级和上上级,可以直接抄送给公安部。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黄海星指出:广东省工商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错误的行政行为,这里面使用了欺骗或者贿赂的手段,虽然说贿赂可能没有证据,但至少欺骗手段认定了,他们自己都用罚款的方式来想纠正,是很明确的。既然是很明确的,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至少审核不严,调查不到位,甚至可能存在渎职的行为,我国目前将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既然职权转到监察委员会,当事人能不能向广东监察委员会以举报或者控告的方式,维护我们的权利。

  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的著名媒体人也与会做了发言,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报道》杂志、《法律与生活》杂志、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企业报、中国产经新闻、中国资讯、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中国经济报、法制网、中国网、商务财经网、中国法治新闻网、号外财经网、中国商业新闻网、财经网等媒体的主编、主任、记者、编辑也应邀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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